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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7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驾驶川A3**号丰田小型轿车,搭载乘客一人,沿成都高新区会龙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日11时许,向某某驾车行驶至会龙大道与梓州大道路口后进入左转待转区等待信号灯放行。随后,向某某驾车未按照规定依次通过且未确保安全,与沿会龙大道由东由向西直行通过路口的由李某某驾驶的川AP****号奥迪小型轿车相撞,导致川AP****轿车失控后撞倒行人雍某某以及停在路边的川AN****号奥迪小型轿车。事故造成雍某某当场死亡、上述三车受损。李某某报警后,警察赶赴案发现场将向某某挡获。

经鉴定,被害人雍某某系头颈部、胸部、腹盆部复合性损伤导致其死亡。经认定,向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向某某已经通过赔偿获得了雍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炜姗

检察官助理:张 博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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