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8********,傣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盈江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驾驶无号牌临工牌WD10G220E21型轮胎式装载机在保瑞线K85+392M处由路外西侧空地往东侧方向行驶,当车驶入保瑞线时,与沿保瑞线由保山市方向往瑞丽市方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死亡、摩托车乘客尹某某受伤,经盈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损伤死亡。2018年12月21日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331231201800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敏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9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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