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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8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屯**屯**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收购解**、李**、朱**、王**、杨**、张**、白**、何**等人(另案处理、在逃)以本人身份信息在本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办理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又出售给老莫(在逃),从中非法牟利。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商注册登记材料等;2.证人证言:解全顺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非法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曦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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