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黄某某等赌博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刑诉〔2020〕152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号码: 50023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90年12月  12日生,身份号码:42100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庄**幢。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21003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7月9日、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及值班律师施琪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至3月29日期间,被告人向某某、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同案人许某某(另案处理)、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黄某某、冉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等人,在湖州市南太湖新区**街道**村、**街道**村等地,组织他人以“二八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向某某负责找场地、抽头等工作,参与聚众赌博三场,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望风,参与聚众赌博三场,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被告人彭某某为赌博提供场地一场,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超

代理检察员:李先民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155********),彭某某(182********),现在居住地候审;

2、证人名单1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