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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镇**村**号。1996年因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4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村**组。2019年12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巷**号对出路面附近,将一小包毒品(净重O.5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卖给举报人张某某并收取毒资人民币1300元。交易成功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当场抓获。在其身上缴获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手机一部、黑色的折叠小刀一把和毒品两小包(分别净重O.36、0.5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从张某某处缴回陈某某所贩卖的毒品。

后经侦查发现,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的毒品是被告人向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15时38分许,在本市天河区棠下沃尔玛南边停车场闸口附近卖给被告人陈某某的。2019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其住处本市黄埔区珠江村水巷14号门口被抓获归案,并在上址缴获毒品两小包(分别净重0.56克、0.6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手机1部,均已依法扣押

2019年12月13日22时许,在被告人向某某的主动配合下,其上家刘某某(另案处理)被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缴获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手机1部、毒品3小包(净重2.9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微信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向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

6.毒品成分鉴定等鉴定意见;

7.现场视频、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卓勋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4册,光盘17张。

3.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作案手机现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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