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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陈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路**段**号1**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乡**村**组**号,住广汉市**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0月18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2月2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4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20日至3月19日,4月19日至5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下半年至2012年下半年期间,谭某某、李某甲、钱某某、李某乙四人(均另案处理)合伙陆续在德阳市旌阳区岷江西路一段402号城南工矿贸易公司二楼(俗称“103堂子”)、旌阳区泰山南路一段277号现佳馨布艺馆位置二楼(俗称“二物堂子”)、旌阳区北街中立街坊A区13-丙栋2-1号即中立房产附近二楼位置(俗称“老钟鼓楼堂子”)、庐山南路三段23号东汽鑫苑小区生活广场132号一楼门面房(俗称“东汽鑫苑电玩城”)、岷江东路401号原文氏苗圃现盛唐明人缘酒店位置(俗称“电视塔苗圃堂子”)、城隍庙街73号22栋1-8号二楼(俗称“芳草地堂子”或“新干线堂子”)、新洋洋百货二楼勇记干锅或聚龙砂锅居附近位置(俗称“聚龙砂锅堂子”)、在新洋洋百货远街一段481号街电BOB造型新洋洋店位置(俗称“佳乐电玩城”)、 岷江西路中山房产D栋半地下室即德阳市体育场南门中山商厦地下室位置(俗称“体育场堂子”)、长江西路三段20号流金岁月一楼(俗称“老汽车站堂子”“金沙电玩城”)、 岷江西路二段94号原老谭火锅附近位置(俗称“老谭火锅堂子”或“如家堂子”)、蓝郡小区现荣威汽车专卖店二楼门面房内(俗称“蓝郡堂子”,)、 德阳市文化娱乐城内花随风飘酒店三楼(俗称“花随风飘堂子”)、 塔山街26号及54号楼上(俗称“塔山街堂子”)、 旌阳区沂河街180号1楼(俗称“晶熙酒店对面堂子”)等十余处设置翻盘机等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招揽赌客、开设赌博场所。

2012年之后,谭某某安排人员在峨眉山北路一段99号东桥港湾丽景A栋1-2号以“金狮电玩城”名义开设赌场(俗称“东桥桥头堂子”),李某乙陆续安排人员在塔山街26号及54号楼上(俗称“塔山街堂子”)、嘉陵江路与天山南路交汇正基首席6号附一号二楼(俗称“正基首席堂子”)、峨眉山南路二段173号地下室(俗称“新地方茶楼地下室”)、天山南路二段136号小区内D栋现邮政储蓄银行二楼(俗称“282堂子”)、峨眉山南路二段35号附1号大风车对面假日酒店旁边位置(俗称“大风车堂子”)等地继续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经营至2017年。

谭某某、李某乙等人在赌场内设大堂经理,负责保管场所备用底金和盈利现金、安排场所内具体日常工作等事项;设巡堂人员,负责维持场所秩序、修理机器简单故障、如遇警察检查及时通风报信等。

2009年下半年至2012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向某某陆续在“二物堂子”“103堂子”“老汽车站堂子”“如家酒店堂子”“芳草地堂子”“电视塔苗圃堂子”“晶熙酒店对面堂子”“塔山街堂子”担任巡堂,在“老钟鼓楼堂子”担任大堂经理。

2008年上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陆续在“103堂子”“聚龙砂锅居堂子”“二物堂子”担任巡堂,在“老汽车站堂子”“电视塔苗圃堂子”担任大堂经理。

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陆续在“老汽车站堂子”“芳草地堂子”“东桥桥头堂子”担任巡堂,在“蓝郡堂子”担任大堂经理。

2014年左右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陆续在“东汽鑫苑电玩城”“塔山街堂子”担任巡堂,在“正基首席堂子”“新地方茶楼地下室”“282堂子”“大风车堂子”担任大堂经理。

被告人向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明知谭某某、李某乙等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谭某某、李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件中,被告人向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张某某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向某某、陈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向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台令发

检察官助理:杨露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取保候审在广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广汉市**镇**路**段**号1**栋**单元**楼**号;被告人胡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广汉市**镇**小区**栋**单元**楼**号;被告人张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广汉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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