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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邓某某盗窃案)_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2016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7年2月2日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非营运汽车的违法行为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发现其他犯罪行为,2019年8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甲,曾用名向某乙,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发现其他犯罪行为,于2019年8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以李某某的名义与岳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住于邵阳市双某某**社区**居委会一民房。被告人向某甲及其丈夫邓某某于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多次以按摩、卖淫为名义哄骗老年被害人至其事先准备好的出租屋内,由向某甲以按摩为手段吸引被害人注意力并干扰被害人对随身财物的控制力,后由邓某某伺机实施盗窃,获取赃款,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28日10时许,在双某某**路**路口,被告人向某甲以按摩的名义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租房内,在向某甲的要求下,刘某某将衣裤脱掉,向某甲骑在他背上按摩,邓某某则进入房间将刘某某衣服里面的2900元钱偷走,几分钟后向某甲借故离开。

2、2019年5月29日11时许,在双某某**路**银行,向某甲与被害人朱某某搭讪,两人达成卖淫嫖娼合意,后朱某某被向某甲带至**路一平房内按摩,朱某某将裤子脱下放在床边,并在向某甲的要求下将金戒指取下放在裤子口袋里。向某甲开始给朱某某按摩,邓某某则进入房间趁朱某某未注意时偷去了朱某某裤子内2200元现金及金戒指。向某甲见邓某某得手后借故离开。

3、2019年7月19日9时许,在**路**宾馆外,被害人戚某某被向某甲带至一平房内按摩,戚某某将钱包放在床旁边的桌子上,并在向某甲的要求下将金戒指取下放在钱包边上。向某甲开始给戚某某按摩,邓某某则进入房间将钱包内的3000元现金及金戒指偷走,邓某某离开时被戚某某发现。

4、2019年7月22日9时许在**县人民医院斜对面的一家药店门口,被害人黄某某被向某甲搭讪,两人达成按摩合意,后黄某某被向某甲带至一平房内按摩,黄某某将裤子脱下放在床边桌子上,向某甲则坐在床上帮黄某某按摩。邓某某则进入房间将黄某某钱包内的700元钱盗走,约3、4分钟后向某甲借故离开。

经鉴定,邓某某、向某甲盗走的两枚金戒指总金额为116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戒指发票、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戚某某、刘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向某甲、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邓某某有犯罪前科,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玮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向某甲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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