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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王某某等5人贩卖毒品案)_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市检公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组**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号**,1983年,因强奸罪、流氓罪被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6年因贩卖毒品罪被鞍山市铁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号**,2010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3年因贩卖毒品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被辽阳市文圣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号**,2014年因贩卖毒品罪被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被辽阳市文圣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白塔区人民检察院,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报送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乔某某系多年朋友关系,后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被告人乔某某让其帮助贩毒,被告人乔某某因欲从王某某借款从事经营活动遂表示同意。2018案6月初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被告人乔某某,将20克冰毒交给乔某某,次日晚,王某某让乔某某将10克毒品送到青年大街和百亿路交通岗一个药店旁的雨搭下面,并于其后按王某某的安排将4000元毒资取走。几天后,被告人王某某又给被告人乔某某10克毒品,与乔某某手中剩的10克毒品一起放到上述同一地点,由买毒者取走,其后乔某某按王某某安排将毒资8000元取走。数日后,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将30克毒品交给乔某某,让乔某某放到201医院院内进门左转的树根底下,并用草盖住冰毒。一小时后,被告人乔某某按王某某安排在原地取到毒资12,000元。数日后夜晚,被告人王某某按照同样手段安排被告人乔某某将50克冰毒放到201医院对面红色小区里一个绿色垃圾箱上面,此次没有让乔某某取钱。数日后,被告人王某某到被告人乔某某家楼下,给了乔某某20克冰毒,让其21时许送到第一起百亿路和青年大街交叉处的药店旁雨搭下,半小时后乔某某按照王某某安排在原地取到毒资8,000元。2018年6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让被告人乔某某将100克冰毒放到201西大门树根下,用于买毒者取走,没有让乔某某取毒资。2018年6月中旬至7月初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找到被告人乔某某欲购买20克冰毒,乔某某从被告人王某某手中拿了20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得到毒资6,000元。被告人乔某某将数次送毒所得毒资分次汇总后分别以9,600、9,900等数额汇入王某某工商银行卡内,被告人乔某某帮助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未从中获得钱款收益。

2018年6月末,据被告人王某某本人供述从他人手中取得冰毒3公斤,王某某将该批冰毒藏入自己所有的桂A****5宝马车后备箱备胎处,由其女友候某某、某某乙驾驶运回辽阳市。当车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永定新河收费站口时,被布控的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后备箱备胎处搜查出毒品3袋,净重2,942.43克。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批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为54.4%、57%、60.6%。

2018年7月初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冰毒0.5克左右。2018年6月3日晚8、9点钟、被告人李某某以300元价格贩卖高某某冰毒0.15克。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时,从其住处搜查出麻古片剂254.4片,重24.36克,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批麻古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南庄交通岗附近将4克冰毒以每克500元价格贩卖给张某某,1克自己吸食;第二次,被告人刘某某再次以每克400元价格购买了4.5克毒品,以每克500元价格贩卖给张某某4克,自己吸食了0.5克。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被告人乔某某送毒贩卖毒品7次,数量250克,加上查获的冰毒数量2,942.43克,合计数量3192.43克;被告人乔某某协助王某某贩卖毒品7次,数量250克;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2次,贩卖数量0.65克,查获数量24.36克,和贩卖数量合计25.01克;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2次,数量8克。

案后,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书证:扣押清单、上缴毒品情况表、银行交易流水、被告人乔某某给王某某汇毒资的凭证5份、户籍证明、电话记录、前科判决、释放证明、扣押的3袋毒品照片、麻古照片等;

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候某某、某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辽大司鉴(2018)法毒鉴毒字1757号、1635号鉴定意见书;

6.辨认、搜查笔录、毒品抽样笔录、李某某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乔某某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笔录;

7.讯问光盘、搜查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乔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前罪系涉毒犯罪后再次贩卖毒品,系毒品再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某某在与被告人王某某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结合庭审认罪态度、犯罪情节、获利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侦查、起诉阶段如实认罪,如在庭审中如实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范  雷
代理检察员:  张飞扬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卷5册,技侦秘密卷1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扣押的各被告人作案车辆及其名下所有车辆随案移送,暂扣于文圣公安分局,计:鄂A****9尼桑、桂A****5宝马、京Q****7福特、辽K****9丰田凯美瑞车各一辆;

4.讯问、搜查、技侦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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