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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11人诈骗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58********,土家族,专科文化,系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巴东县**镇**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53********,土家族,中专文化,系巴东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58********,汉族,初中文化,系巴东县副食品有限公司退休人员,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6********,土家族,专科文化,系巴东县副食品有限公司退休人员,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6********,土家族,专科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邬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8********,土家族,专科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0********,土家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58********,土家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巴东县**乡**村**组**号**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0********,土家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8********,土家族,高中文化,系巴东县粮食局下岗职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巴东县**镇**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巴东县**厂下岗职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巴东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3日以被告人陈某乙、向某甲、王某某、谭某某、刘某某、陈某甲、邬某某、吴某某、向某乙、李某某、税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以陈某乙、刘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1日至3月21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2020年4月22日至5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7年下半年,陈某乙(另案处理)请时任巴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被告人向某甲帮助刘某乙(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王某某更改企业员工社保档案,向某甲同意并利用原巴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档案管理员陈某丙请假期间,其临时保管档案室钥匙的便利,将档案室钥匙交给陈某乙,陈某乙拿到钥匙后私自将王某某、刘某乙的企业职工档案中的出生年月予以篡改,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篡改的档案资料提前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16.112113万元。

2、陈某乙拿到档案室钥匙后在向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被告人刘某某、谭某某、吴某某、邬某某、陈某甲、赵某某及陈某丁、邓某某、谭某乙、黎某某的企业**档案调出,篡改出生年月,被告人刘某某、谭某某、吴某某、邬某某、陈某甲、赵某某凭借篡改后的档案资料、人口普查资料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共计骗取国家养老金61.630526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骗取5.186964万元,被告人谭某某骗取9.531441万元,被告人吴某某骗取11.26894万元,被告人陈某甲骗取15.034618万元,被告人邬某某骗取13.658228万元,被告人赵某某骗取6.950335万元。陈某乙共收取上述人员财物5.6415万元,其中收取邓某某芙蓉王香烟两条,价值415元,谭某某现金5000元,吴某某现金5000元,邬某某现金1.6万元,陈某甲现金1万元,赵某某现金2万元。

3、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税某某、李某某请时任巴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及社会保险工作的**被告人向某甲,将被告人税某某、李某某的企业员工社保档案私自调出篡改出生年月,被告人税某某使用虚假出生年月提前办理退休,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15.965938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虚假出生年月提前办理退休,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17.772176万元。

4、2011年,被告人向某甲伙同被告人向某乙使用变造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以虚假出生年月参保并提前办理退休,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9.687912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刘某某、陈某甲、邬某某、吴某某、向某乙、李某某、税某某、赵某某所得上述赃款已积极退缴并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黎某某、陈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甲、王某某、谭某某、刘某某、陈某甲、邬某某、吴某某、向某乙、李某某、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刘某某、陈某甲、邬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税某某、赵某某、向某乙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向某甲、陈某甲、邬某某、吴某某、向某乙 、税某某、李某某、刘某乙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税某某、李某某能够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谭某某、陈某甲、邬某某、吴某某、向某乙 、赵某某、税某某、李某某能够积极退赃退赔,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向某甲、王某某、刘某某、谭某某、陈某甲、邬某某、吴某某、向某乙 、赵某某、税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税明星
    王兴华

2020年5月4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刘某某、陈某甲、邬某某、吴某某、向某乙、李某某、税某某、赵某某现均被取保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卷宗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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