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1281983********,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昌都市左贡县**镇**村,现住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路**号**局**安居苑。无前科。被告人向某某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日喀则公安局取保候候审。于2019年8月14日,再次由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格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311977********,藏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林**附**号,现住址: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居委会**茶馆。无前科。被告人格某某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日喀则公安局取保候候审。于2019年8月14日,再次由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格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还需补充相关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同年10月24日向本院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份,被告人向某某向被告人格某某答应如果能介绍他人办理驾驶证,从中可以收取相应的好处费。为此,被告人格某某从证人普某某等8名日喀则籍人员处,每本驾驶证收取41000(肆万壹仟)至45000(肆万伍仟)元不等价格,并介绍给被告人向某某。从中,被告人格某某获利24000(贰万肆仟)元。其余款项均交至被告人向某某。
2.2017年内,被告人向某某,从证人朗某某等12名西藏墨竹工卡县籍的人员处,每本驾驶证收取35000(叁万伍仟)元人民币。
3.2017年,被告人向某某,从证人曲某某等4名西藏林周县籍的人员处,每本驾驶证收取30000(叁万)元人民币。
以上24名办证人员未通过正规体检和驾驶操作训练,在科目一、二静坐由他人替考或者未参与考试等情况下顺利从**拿到了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被告人三面免冠照片及户籍证明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驾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机动车驾驶人档案等;
2.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朗某某、曲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格某某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买卖真实的机动车驾驶证,妨害社会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主观上有实施买卖身份证件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买卖身份证件犯罪上、下家,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增久美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西藏拉萨市区城关**路**号**局**安居苑;
2被告人格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居委会**茶馆;
3公安卷伍册、检察笔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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