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297号
被告人向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2********,土家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乡**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0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柳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向某某为获得客源,提升业务,通过微信从康某某(已判刑)处获取北仑区“领御”、“美的蝴蝶海三期”小区的部分业主信息。经网警大队系统比对,“领御”文件中有27条公民个人信息、“美的蝴蝶海三期”文件中有30条公民个人信息为真实信息。
2、2018年11月15日、11月24日,被告人柳某某应康某某的请求,为帮其提高业绩量,通过微信将北仑区“龙湖三期”、“美的蝴蝶海三期”小区的部分业主信息发送给康某某。经网警大队系统比对,“龙湖三期”文件中有111条公民个人信息、“美的蝴蝶海三期”文件中有30条公民个人信息为真实信息。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向某某在北仑区**街道**路**号**装饰店内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柳某某主动到新碶派出所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各自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电子数据:公民个人信息表格。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柳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柳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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