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徐某某等31人诈骗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7〕253号

1被告人向某,男,1996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81996********,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道**小区**栋**单元**(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镇金**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88********,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巷**府**单元**室。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张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87********,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区**街**号(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区**湾街**街**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谢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2********,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岸**栋**房(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永丰**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郭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93********,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花园**单元**室(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6被告人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90********,土家,大专毕业,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号(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乡**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陈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3********,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村(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8被告人石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8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村(户籍地:湖北省赤壁市车**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9被告人张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92********,湖北省大悟县人,汉族,本科毕业,务工,住武汉市洪山区**村(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镇**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0被告人秦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93********,汉族,本科毕业,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小区枫**(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院墙湾)。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1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95********,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户籍地:湖北省宜城市**镇**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2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51986********,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社区**排(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3被告人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81996********,土家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江民路(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走马镇金龙村二组2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4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土家族,中专毕业,务工,住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仪电小区4栋楼501室(户籍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仁和坪镇大栗树村四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5被告人周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6********,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武汉市武昌区**路**村(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6被告人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96********,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武汉市武昌区**道**路**站(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7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9********,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武汉市洪山区**路**村(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办事处北**)。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8被告人陈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7********,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武汉市洪山区**道**室(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9被告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21988********,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府小区**室(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被告人张某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汉族,本科毕业,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名雅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1被告人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湖北省武昌市洪山区武汉理工大宿舍楼2栋1单元7楼701室(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西王村2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2被告人邹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91992********,土家,本科毕业,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凤四**单元**室(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村**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3被告人江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92********,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4被告人边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2********,回族,大专毕业,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花园(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乡赵庙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5被告人韩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95********,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道武**小区(户籍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6被告人汤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0********,湖北省仙桃市人,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武汉市***街道**村**号**室(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7被告人谢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77********,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正街(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巷68号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8被告人邓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3********,湖北省麻城市人,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道**村**(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9被告人陈某丙,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3********,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家属楼**单元**楼(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徐某、张某、谢某某、郭某、覃某某、陈某、石某、张某甲、秦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符某某、李某某、周某甲、李某乙、郭某某、陈某乙、余某某、张某丙、蔡某、邹某某、江某某、边某某、韩某、汤某、谢某甲、邓某、陈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同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6年以来,许某某、雷某某(均另案处理)创立了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他们以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为依托,纠集汪某某、徐某某、江某某、周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又注册了武汉纽莱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枫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宜昌盈康吉天然养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等若干个公司。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设立推广部、事业部、广告部、销售部、客服部等几十个部门,许某某对每个部门和销售团队设有负责人,进行公司化运作,这些部门和团队分工负责,每个部门设有负责人和相关团队,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了一个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先由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许某某、雷某某等人选中某个产品,让生产厂家对产品包装成自己公司注册的商标,而后与生产厂家签订包销合同。并私自制定高于进价十倍以上的销售价格进行垄断销售。

2016年,许某某带领公司员工通过微信来销售产品,让员工首先收集关注人群较多的微信公众号,投放其公司产品广告进行夸大宣传,吸引患者通过微信咨询,而后让不具有医学、健康咨询方面专业知识,以及未经医学、健康咨询专业培训的销售人员,按照制定好的推销骗取话术,冒充专家、老师等身份,通过夸大受害者病情,恐吓不及时治疗所产生的后果,无限夸大公司产品疗效,冒充产品的治愈率等手段,来骗取受害者的信任,让受害者高价购买公司的产品,以此达到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最终目的。当被害人订购产品之后,该公司就让仓储部以安馨大药房的名义通过顺丰、中通、邮政等快递公司将产品发送给被害人。然后由公司的复购部团队对患者进行所谓的跟踪售后服务,其目的是再次诱使患者续购产品。截止2017年1月5日为止,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通过旗下的多个销售团队销售的“霍氏百岁茶”、“霍氏石清茶”、“肝郁调经膏”、“御坤益珍膏”、“参茸鹿胎膏”等产品,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江某某在带领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的“回春堂”销售团队期间,先后组织被告人向某、徐某、张某、谢某某、郭某、覃某某、陈某、石某、张某甲、秦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符某某、李某某、周某甲、李某乙、郭某某、陈某乙、余某某、张某丙、蔡某、邹某某、江某某、边某某、韩某、汤某、谢某甲、邓某、陈某丙及邹雪芹(另案处理)、李珊(另案处理)等31人,利用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在武汉市百脑汇(群光大厦)租赁的1314房间,让员工使用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微信号,让不具有医学、健康咨询方面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冒充专家、医生等特殊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推销骗取“话术”,通过微信坐诊的形式,对被害人进行话术诱导,骗取受害者的信任而购买其销售的产品,以达到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向某、徐某等31人共计诈骗金额3933410.5元,诈骗人数达1434人。每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向某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先后骗取被害人张辉、杨希娟等95人现金275827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30日,向某诈骗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大道**号清江润城悦邸**期**号楼的张某丁2220元。

(2)2016年8月2日,向某诈骗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路**楼(即奔越车行二楼)的黄某某1480元。

(3)2016年8月16日,向某诈骗江苏省仪征市**开发区**号某某家居馆的胡某5200元。

(4)2016年8月24日,向某诈骗陕西省榆林市**区开发区**路**小区719000的折某某2960元。

(5)2016年8月26日,向某诈骗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专卖店的刘某某2960元。

(6)2016年8月29日,向某诈骗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的陈某飞4680元。

(7)2016年8月31日,向某诈骗上海市徐汇**路**号漕河**园二期B栋**楼的鱼某某3180元。

(8)2016年8月31日,向某诈骗天津市滨海新区**坊东里**号楼**单元**室的周某某4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向某、同案雷某某、汪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姚某、张某某、周某、白某某、袁某、郭某某、何某某、罗某某、徐某某、江某某、覃某某、李某某、付某某供述;被害人张某丙、付某某、徐某、武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周某、生某某(别名生某芳)、胡某、孙某某、王某、吴某、陈某某、夏某某、张某某、李某、王某某、阚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简某、李某某、李某、易某某、欧阳某某、田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盘石司鉴【2017】计检字第15号送检物品照片、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书证:回春堂文员王慧玲电脑内发现的“物流对单表”、“回春堂打款明细”等文件、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捷迅达物流公司与江某某、汪浩波、付方平、覃某某等人签订的委托办理代收货款服务合同、捷迅达物流公司提供的广恩堂公司发货物流清单、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害人张端的询问笔录、被告人何传平和肖娥香的聊天记录及截图、张端提供的退款记录单、何传平建设银行的交易明细、广西华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向广恩堂公司的供货单、湖北省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华天宝药业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广西华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向广恩堂公司的提供产品包装盒、湖北省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凤翔美容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郭某某的辨认笔录、覃某某的辨认笔录、武汉市纽莱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哲冠生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合同、武汉哲冠生命科技有限公司的手续文件、何传平与广恩堂财务人员的QQ聊天记录、许某某用他人信息注册的公司登记信息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文件、江某某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17-15-090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向某工作使用的话术、向某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江某某销售业绩统计、江某某vivo手机内提取的回春堂销售数据统计分析表、江某某vivo手机内提取的回春堂11月活粉活动表、江某某vivo手机内提取的大国医公益活动成单统计表、江某某vivo手机内提取的2016年10月公司营销活动方案、江某某vivo手机内提取的话术等。

二、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宗某某等80人现金256914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25日,徐某诈骗天津市红桥区大胡同天奕商城7A711一1的冯某某1480元。

(2)2016年8月1日,徐某诈骗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新城花园2幢603的殷某某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徐某某、戴某某等人陈述;书证:2017-15-003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徐某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徐某工作使用的话术、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三、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叶某某、杨某某等87人现金241656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1日,张某诈骗江苏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江城人家的叶某某现金4680元。

(2)2016年10月3日,张某诈骗福建省长乐市松下镇首址村牙科店隔壁的林某某现金3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郑某某、肖某某等人陈述;书证:2017-15-037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张某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张某工作使用的话术。

四、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谢蓉霞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昌某某、顾某某等82人现金202809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2日,谢某某诈骗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某某路某某号三宝比萨的某某1640元。

(2)2016年11月2日,谢某某诈骗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某某东路某某小区**栋***的张某某3140元。

(3)2016年11月2日,谢某某诈骗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路**的某某2340元。

(4)2016年11月3日,谢某某诈骗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巷**号的李某某3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谢荣霞、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何某某、黄某某、卢某某等人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书证:根据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部门前台王慧玲的工作电脑中打印出的销售业绩统计报表统计出谢某某的销售记录、谢某某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谢某某工作使用的话术。

五、201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等59人,骗取现金189137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08月09日,郭某诈骗辽宁沈阳浑南新区**路**门宏昆装饰的刘某某1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齐某某、谢某某、夏某某、黄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姬某某、孙某某、祝某某、蒋某某、蓝某某、张某某陈述;书证:2017-15-107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郭某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郭某工作使用的话术。

六、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覃某某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夏某某、孙某等67人现金184359.5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31日,覃某某诈骗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小区的夏某某2940元。

(2)2016年12月31日,覃某某诈骗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号大连华录欧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吴某某2992元。

(3)2017年1月2日,覃某某诈骗上海市杨浦区**路1**弄**号1304室的然女士1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覃某某,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童某某、窦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书证:根据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部门前台王慧玲的工作电脑中打印出的销售业绩统计报表统计出的覃某某的销售记录、从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部门前台王某某的工作电脑中打印出的销售业绩统计报表、覃某某工作使用的话术。

七、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杨某某等73人,骗取现金18278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25日,陈某诈骗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路**室的于某某4680元。

(2)2016年9月28日,陈某诈骗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 雍泉山庄 B2-2003的徐女士1560元。

(3)2016年9月28日,陈某诈骗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道**菜场**号的黄某某2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殷某某、付某某、于某某、叶某珍、张某某、张某、孙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陈述;书证:2017-15-098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陈某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陈某工作使用的话术。

八、201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石某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牛某某、王某某等73人,骗取现金172902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15日,石某诈骗北京市朝阳区**堡5号院**号楼**单元**号的牛某某2960元。

(2)2016年8月16日,石某诈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北路**号楼**单元**2室的郭某某1480元。

(3)2016年8月19日,石某诈骗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的陈某丙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石某,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阚某某、刘某某、姜某、邱某、刘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吴某某、解某某、何某等人陈述;书证:2017-15-077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石某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九、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郝某某、柳某某等59人,骗取现金159796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10日,张某甲诈骗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西区**东侧国芳百货五楼的郝某某2960元。

(2)2016年8月17日,张某甲诈骗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北关柏兰食品建筑队的李某某1480元。

(3)2016年8月18日,张某甲诈骗广东广州市番禺区**镇**路**的李某某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张某某、任某某、何某某、等人陈述;书证:2017-15-107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张某甲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张某甲工作使用的话术。

十、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秦某某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甘某某、蔡某某等58人,骗取现金159474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5日,秦某某诈骗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路**号**号的甘某某1560元。

(2)2016年10月7日,秦某某诈骗重庆涪陵三江小区综合楼**的张某某4680元。

(3)2016年10月9日,秦某某诈骗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路邮政银行楼上的张某某1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杨某某、陆某某、等人陈述;书证:2017-15-086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秦某某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十一、201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等55人,骗取现金157154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12日,王某某诈骗湖南省湘潭市基建营心连心百货后门处云南蜂蜜园的黄某某1480元。

(2)2016年8月19日,王某某诈骗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的解某某2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钱某某、令某某、等人陈述;书证:2017-15-092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王某某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王某某工作使用的话术。

十二、201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乙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潘某某等62人,骗取现金15538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24日,张某乙诈骗江西省南昌县**的胡某某2960元。

(2)2016年8月30日,张某乙诈骗北京市朝阳区**梁某某4200元。

(3)2016年9月3日,张某乙诈骗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车家**路**昆明应急救援队陶某某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某、司某某等人陈述;书证:2017-15-025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张某乙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十三、201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符某某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潘某某等59人,骗取现金154444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08月26日,符某某诈骗江西省九江市某某路**号的胡某某2220元。

(2)2016年08月28日,符某某诈骗陕西省渭南市**家属院的程某某3180元。

(3)2016年08月30日,符某某诈骗四川省邛崃市西街机关幼儿园1楼1号的王某某3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符某某,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何某某、汪某某、闫某某等人陈述;书证:2017-15-071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符某某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十四、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等53人,骗取现金15162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28日,李某某诈骗江苏省启东市王鲍镇**镇加油站东南侧安良南路路口天然大理石店的李某某1480元。

(2)2016年8月9日,李某某诈骗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太行路**号南大郭镇卫生院的赵某某2960元。

(3)2016年8月16日,李某某诈骗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室的杨某某2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赵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人陈述;书证:2017-15-040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李某某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李某某工作使用的话术。

十五、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甲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等45人,骗取现金13518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27日,周某甲诈骗安徽省芜湖市润安花**的王某某1480元。

(2)2016年8月3日,周某甲诈骗内蒙古锡林浩特正镶白旗,**区的韩某某4440元。

(3)2016年8月15日,周某甲诈骗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街与**街交汇路西瑞联温州街**座1213的郑某某2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陆某某等人陈述;书证:2017-15-038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周某甲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周某甲工作使用的话术。

十六、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乙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梁某、周某等45人,骗取现金13359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2日,李某乙诈骗北京市海淀区永旺家园**的梁某1480元。

(2)2016年8月18日,李某乙诈骗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镇中兴金典小区的王某某2960元。

(3)2016年8月19日,李某乙诈骗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镇综合市场友和大药房的王某某2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乙,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张某某、沙某某等人陈述;书证:2017-15-074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李某乙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十七、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阿某、周某某如等45人,骗取现金112542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31日,郭某某诈骗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厂的阿某2560元。

(2)2016年12月31日,郭某某诈骗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乡**唐某某1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孔某某、郑某某等人陈述;证人王慧玲证言;书证:根据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部门前台王慧玲的工作电脑中打印出的销售业绩统计报表统计出的郭某某的销售记录表、从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部门前台王某某的工作电脑中打印出的销售业绩统计报表。

十八、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乙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解会花、薛新华等36人,骗取现金93494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11日,陈某乙诈骗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拱北路**号的解某某3180元。

(2)2016年11月14日,陈某乙诈骗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邝某某3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乙,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贺某某、牛某某、等人陈述;书证:2017-15-028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和2017-15-101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陈某乙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陈某乙工作使用的话术。

十九、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余某某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谭某某等34人,骗取现金8757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13日,余某某诈骗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路**公司的马某某2960元。

(2)2016年8月17日,余某某诈骗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房的刘某某2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丙,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吴某某、黄某某、等人陈述;书证:2017-15-092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张某丙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张某丙与团队文员晏芳的QQ聊天记录。

二十一、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蔡某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段某某、毛某某等28人,骗取现金8474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5日,蔡某诈骗山东省新太市青云办事处金马社区一号楼的段某某2320元。

(2)2016年11月10日,蔡某诈骗新疆乌鲁木齐市青年路24号白云尚都小区4-2-501室的刘某某4680元。

被告人蔡某,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段某某等人陈述;书证:2017-15-103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蔡某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蔡某工作使用的话术。

二十二、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邹某某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曹某某等36人,骗取现金82042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13日,邹某某诈骗北京市朝朝区**路**号院**的徐某某1680元。

(2)2016年9月23日,邹某某诈骗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路**小区**号的叶某某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谢某某、胡某某等人陈述;书证:2017-15-072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邹某某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二十三、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江某某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等30人,骗取现金7451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5日,江某某诈骗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兰**区的王某某4680元。

(2)2016年11月7日,江某某诈骗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家属区的王**2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江某某,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某、孙某某、等人陈述;书证:2017-15-070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江某某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江某某工作使用的话术。

二十四、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边某某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刘某等22人,骗取现金7058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28日,边某某诈骗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室的朱某某2340元。

(2)2016年11月8日,边某某诈骗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镇**的宋某某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韩某,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邹某某、宦某某等人陈述;书证:2017-15-073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韩某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韩某工作使用的话术。

二十六、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汤某先后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战神”、“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聂某某等15人,骗取现金5954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31日,汤某诈骗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红城镇进化村八社的张某某2380元。

(2)2017年1月1日,汤某诈骗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寄宿制小学的马某某2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汤某、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田某某、杨某某等人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书证:“回春堂”团队文员王慧玲电脑内提取的销售记录、“战神”团队文员章程手机内提取的“战神”团队销售记录、汤某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汤某工作使用的话术、提取于“战神”团队文员章程手机内的“人事档案”文件。

二十七、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甲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朱某某等23人,骗取现金54578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2日,谢某甲诈骗河南省郑州新郑市滨河帝城**的赵某某1560元。

(2)2016年11月2日,谢某甲诈骗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北路**号**室的姚某某1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谢某甲,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书证:2017-15-033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2017-15-066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谢某甲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谢某甲工作使用的话术。

二十八、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邓某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战神”、“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等21人,骗取现金4958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30日,邓某诈骗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政府的李某某3540元。

(2)2016年12月23日,邓某诈骗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德胜新街的王某某1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邓某,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吴月华、李秀梅等人陈述;书证:2017-15-031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2017-15-035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2017-15-036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2017-15-046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邓某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邓某工作使用的话术、提取于“战神”团队文员章程手机内的“人事档案”文件、提取于“战神”团队文员章程手机内的“销售统计表”文件。

二十九、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丙在湖北广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回春堂”销售团队上班期间,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号,通过微信网络以冒充“医生”“专家”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销售“话术”,向被害人销售所谓的“膏滋”,以能治疗“女性妇科疾病”为由,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骗取被害人周小姐、王某某等17人,骗取现金4500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3日,陈某丙诈骗广东省增城市增城大道增城宾馆宿舍楼的周小姐3260元。

(2)2016年11月6日,陈某丙诈骗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路**号的李某某2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丙、同案江某某供述;被害人冯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书证:2017-15-004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2017-15-105号检材微信销售统计表、陈某丙的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陈某丙与团队文员晏芳的QQ聊天记录、陈某丙工作使用的话术。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徐某、张某、谢某某、郭某、覃某某、陈某、石某、张某甲、秦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符某某、李某某、周某甲、李某乙、郭某某、陈某乙、余某某、张某丙、蔡某、邹某某、江某某、边某某、韩某、汤某、谢某甲、邓某、陈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东风

检察员:杨永力

二0一七年十二

附:

    1、被告人张某、谢某某、郭某、陈某、石某、张某甲、秦某某、王某某、周某甲、陈某乙、张某丙、蔡某、邹某某、江某某、边某某、韩某、谢某甲、邓某、陈某丙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被告人向某、徐某、覃某某、张某乙、符某某、李某某、李某乙、郭某某、余某某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被告人汤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5册;

3、鉴定结论光盘8张、U盘1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