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200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彭某某、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彭某某、向某某、李某某、林某甲(已判决)等人共同出资,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的情况下,开始在佛山市南海区**城**栋**号经营拉链清洗加工厂,林某甲、彭某某、向某某、李某某与林某乙(已判决)等人在晚上用化学清洗剂清洗拉链,产生的污水未经废水治理设施处理,直接排入厂外下水道,最终汇入雅瑶水道造成环境污染,林某乙明知上述后果仍参与清洗拉链行为20多天,肖某某等4名女工负责在白天烘干打包工序,李某某负责跑业务和提供技术支持。2019年8月21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查处了该工厂。
经检测,该厂排放废水含有的总铬排放浓度为40.8mg/L、总铜排放浓度为1.60*103mg/L、总锌排放浓度为1.03*103mg/L,分别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7.2倍、1.60*103 倍、0.34*103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向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向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兴志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向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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