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8********,汉族,高中肄业,快递员,出生地重庆市开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路**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向某某、张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奉节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作案工具及猎获物。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照片中的动物为斑羚,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向某某、张某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人民币各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向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张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廖 礼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路**号(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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