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住**镇**巷**号。2005年6月2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绥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绥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住**镇**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绥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住**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绥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住**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周某某、刘某甲、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1时左右,被告人向某某、周某某、刘某甲、陈某某(系周某某妻子)等人喝酒后在绥宁县**KTV618包厢唱歌,期间周某某上厕所出包厢门时,用力拉包厢门致包厢门损坏,该KTV老板何某某在监控室发现这一情况后便到618包厢检查包厢门损坏情况,双方发生口角,后何某某报警。巡特警大队接到报警指令后,由民警苏民华带领值班队员黄某某、刘先斌、王某某、袁某某先赶到现场处置,辅警曾某某因车子坐不下随后赶到现场。何某某向民辅警介绍情况后便带领民辅警往618包厢方向走,在公共洗手间门口走廊的位置,向某某、周某某看到何某某带着警察来了,用手指并推搡何某某,苏民华立即对向某某、周某某进行制止并提出口头警告,向某某、周某某借着酒劲辱骂苏民华,并进行反抗,后巡特警大队民辅警在控制向某某、周某某的过程中,遭到向某某、周某某的反抗推搡。周某某用手死死的抱住辅警刘先斌的脖子,向某某用手盘在辅警曾某某的肩膀处,对其做出锁喉动作。在巡特警大队民辅警将向某某、周某某控制并带离的过程中,遭到刘某甲、陈某某的阻拦、推搡,不准民辅警将向某某、周某某带离。后巡特警大队长蒲某某带领龙某某、夏某某、沈某某三人赶来支援,巡特警大队民辅警将向某某、周某某带上警车,刘某甲也跟在后面来到哆来咪KTV门口的马路上,辅警刘某乙驾驶警车赶到现场支援,民警让刘某甲上警车,刘某甲对刘某乙进行辱骂并动手推刘某乙的肩部,后刘某甲与陈某某一起走到绥宁县水陆派出所。被告人向某某、周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妨害公务过程造成民警苏民华左手臂、右手背被抓伤,辅警刘先斌脖子被抓伤,辅警曾某某臂章被撕烂、肩章被打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谅解书、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刘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苏民华、刘先斌的陈述;4、被告人向某某、周某某、刘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周某某、刘某甲、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周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某某、周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向某某、周某某、刘某甲、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立峰
检察官助理:陆丽英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周某某、刘某甲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绥宁县大公坪居委会,电话:1736396****。
2.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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