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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何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0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通江县,住四川省通江县**乡**村**社。被告人向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市,住江西省上饶市**镇**组**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或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以“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0000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及团队下属经理室进行管理,团队及团队下属经理室由老总领导,经理室内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窗口、能力总管(窗口)、经晨窗口等职务,负责经理室的运转。

2017年以来,被告人向某某、何某某等人陆续加入该组织,且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2017年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担任能力总管、被告人何某某担任经晨窗口;2019年以来,被告人向某某担任经晨窗口、被告人何某某担任自律总管。

2018年9月18日,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向某某、何某某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向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证人王某某、涂某某等人、被告人向某某、何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何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玲玲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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