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4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 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集镇**单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任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任某某共同到长江干流河汊重庆市云阳县巴阳镇巴阳村桥湾水域,采取使用任某某提供的“高效氯氰菊酯”农药混合砂石投放入水域的方式捕捞小龙虾共计6只。期间,任某某负责提供“高效氯氰菊酯”农药,并往桶里装砂石;向某某负责将两瓶“高效氯氰菊酯”农药倒入桶里与砂石混合,并抛洒在河中。经鉴定:涉案农药含氯氰菊酯。“高效氯氰菊酯”农药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有很强的毒性,用其毒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毒鱼范围,是法律禁止的禁捕方法;涉案水域是《重庆市天然水域禁渔区名录》中长江干流及其河汊的覆盖范围, 系禁渔区。
案发后,民警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高效氯氰菊酯”农药1瓶、塑料桶1个、手电筒1个、头戴式电筒1个及渔获物小龙虾6只。渔获物已被公安机关无害化处理。
同日,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莲花派出所民警在捕捞现场将被告人向某某、任某某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重庆市天然水域禁渔区名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熊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向某某、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的河段认定、氯氰菊酯用于毒鱼的情况说明、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搜查、扣押、提取、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任某某共同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任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某、任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向某某、任某某拘役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文婷
检察官助理 陈秋冰
2020年 8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向某某现在处所: 重庆市万州区**镇**村**集镇**单元,联系电话189********;被告人任某某现在处所: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其他证据1份共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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