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七里**镇**村**号,现住铜仁市万山区**房,铜仁安达**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向某某在万山区周家租住房内吃晚饭时与朋友雷某某喝了白酒,晚上20时到23时许,二人在万山区谢桥办事处金色贵族洗脚城又喝了啤酒,期间向某某因与朋友阙某某发生矛盾,向某某下楼驾驶阙某某贵DZ****号小型轿车先将车从金色贵族门口挪到马路上,后其将阙某某叫下楼,阙某某坐上副驾驶室后,双方在车内发生争吵,向某某一边殴打阙某某一边驾驶该车从金色贵族(天鲇线112公里+200米)至仁山办事处周家安置区道路位置,双方继续发生争吵。阙某某因被殴打而报警,随即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仁山派出所执勤民警开赶到处警时也发现向某某满身的酒味便将向某某带至万山分局仁山派出所,并通知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来做进一步处理。
2020年3月29日凌晨2时许,执勤民警对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2020年3月29日凌晨3时许,经执勤民警将向某某带至万山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血样送检。2020年3月31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向某某血液血样中乙醇含量132.94mg/100mL。
被告人向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被告人基本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阙某某、雷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在城市主要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9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前科,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庆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向某某现住铜仁市万山区**办事处**安
置区租住房,电话1828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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