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向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2016年8月2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樊城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行政罚款贰千元;2018年6月20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罚款贰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向某酒后无证驾驶鄂FH**E*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七里河路二十中门前路段被在此设卡盘查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宋某琦、宋某星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传科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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