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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明兴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20号

被告人向明兴,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号。因犯故意杀人罪,2005年8月3日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1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明兴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向明兴在沙龙路将2克冰毒和10粒麻古以1340 元贩卖给陈某某。

2020年4月21日,陈某某联系被告人向明兴购买冰毒5克,麻古15粒,并通过支付宝给向明兴转账2600元。为完成这一交易,向明兴在小名“福儿”的人处购得麻古25粒,又通过徐某某联系在小名“周周”的人处购买冰毒10克,并通过支付宝给徐明东转账2800元,由徐某某将该2800元转交给“周周”。在等待“周周”送来毒品期间,向明兴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随即在向明兴处查获麻古25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查获的麻古25粒;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向明兴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扣押、提取、称量等笔录;

6.毒品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明兴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1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明兴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明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春潮

检察官助理:余  颖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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