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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喻某某等4人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49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湖南省桑植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7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8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7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湖南省永顺县**乡**村**组。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月14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71996********,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湖南省永顺县**村**组**号。因吸毒于2014年12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11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喻某某、王某某、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5日,应某某向被告人向某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冰毒),向某某通过被告人向某某、王某某从中介绍,与高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并商议从高某某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1个。随后高某某又将被告人喻某某的电话号码给了向某某。两人经过联系后,喻某某在海曙区横街镇徐王村的一个超市门口将甲基苯丙胺1个(约0.5克)卖给向某某并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000元。后向某某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将该毒品卖给应某某。

2、2020年5月7日,应某某向被告人向某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冰毒),向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某从中介绍,与高某某取得联系,并商议从高某某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1个。随后高某某让被告人喻某某将甲基苯丙胺1个(0.76克)送至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嘉可塑业公司附近的一座桥旁边将该毒品卖给向某某。后向某某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将该毒品卖给应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

2.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手机截图、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明细、微信截图、通话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应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5.被告人向某某、喻某某、王某某、向某某及同案犯高某某的供述;

6.称重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喻某某、王某某、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喻某某、王某某、向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向某某、喻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还触犯了该条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喻某某系毒品再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喻某某、王某某、向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志强

检察官:祝  刚

202094

附:

1.被告人向某某、喻某某、王某某、向某某现被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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