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社区**街,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区**栋。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孟连县人民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20年9月4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收到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向某某为了高额报酬,同意帮虎某某(在逃)在昆明接毒品。2020年6月2日早上虎某某通过微信告知被告人向某某准备接货,并且送货人会打向某某持有的1576168****联系。当日1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接到送货人的电话后,驾驶云******观致牌轿车从昆明市呈贡区前往约定地点昆明市西山区益宁路接毒品。12时30分,被告人向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益宁路苏家村附近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驾驶的云******轿车后排查获一个军绿色双肩包,查获红黄色胶布缠绕的毒品共14包,经称量,共计净重为14.042千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14.042千克等涉案刑事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毒品称量、提取检材等涉案证据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仍实施运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誉闻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起诉书10份,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DVD光碟14碟;
3.涉案物品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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