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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天星、姚某等4人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向天星,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现住恩施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曾用名姚亮,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镇**村**组**号,现租住于恩施市**小区。因盗窃,于2015年11月1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文欢,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恩施市**管理处**村**组**号**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200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天星姚某、谭文欢、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上旬至6月上旬, 被告人向天星、樊某某(在逃)先后合伙租赁恩施市**小区**栋**室、恩施市**小区**栋**室作为开展网络诈骗的场所,聘请被告人姚某负责培训诈骗业务,招募被告人谭文欢、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夏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利用虚拟身份从火币等微信群物色不特定被害人加对方为好友,利用ect.io网络模拟盘制作虚假的盈利单,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秦某某、马某某等人的信任后,诱导被害人刘某某、秦某某、马某某等人在ect.io网络实盘上进行投资充值,再由“ect.io平台”按照85%的比例返还充值金额给被告人向天星和樊某某,被告人向天星再根据运营人员的业绩按照约定比例抽成给被告人谭文欢、被告人姚某等人。期间,被告人谭文欢骗取刘某某85000元(人民币、以下同),被告人梁某某在被告人谭文欢的指导下骗取马某某13300元,秦某某被骗11165元。

2020年6月8日,恩施市公安局小渡船派出所民警将该网络诈骗窝点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向天星、姚某、谭文欢、梁某某及徐某某、朱某某、杨某某、夏某某、谢某某、周某某、部某某,并将手机、硬盘等作案工具及被告人向天星手机支付宝内的资金550000元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秦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向天星、姚某、谭文欢、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天星、姚某、谭文欢、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天星、姚某、谭文欢、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利用ect.io网络模拟盘制作虚假的盈利单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导被害人在ect.io网络实盘上进行投资充值的方式骗取他人资金,其中被告人梁某某骗取他人资金数额较大,被告人向天星、姚某、谭文欢骗取他人资金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勇

检察官助理:肖君佳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向天星、姚某、谭文欢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18372583637)现在家候审;

2. 司法鉴定意见书1册、U盘1个、侦查卷宗4册(内附光盘2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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