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向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到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五七农场路口,盗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卡希路牌电动车(无法估价)。本次盗窃行为已于2019年12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被告人向某某于2020年1月3日,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闽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西侧围墙旁路段,盗走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中沙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3.被告人向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泉美生物公司门口路段,盗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嘉美美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在泉州市丰泽区滨海大酒店路段抓获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被告人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向某某的户籍证明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向某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提取的案发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

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忠华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在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七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