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前进、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向前进,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广安区**乡**村**组。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营山县**镇**村**组**号。2016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6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前进、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凌晨,向前进伙同刘某甲、罗某某从营山县来到蓬安县城区欲盗窃摩托车,期间被蓬安县几名年轻男子发现,并将罗某某扣留,向前进独自逃至一小区地下车库躲藏,后向前进联系杨某某到蓬安接自己离开。凌晨3时许,杨某某伙同陈某某(在逃)等人,来到蓬安县城与向前进汇合后,又来到相如镇文君东路附近寻找扣留罗某某的人,当行至“阿Q”风情酒店附近时,误以为正在酒店楼下拿取外卖的王某某以及路人刘某乙等人就是扣留罗某某的人,杨某某遂呼喊向前进、陈某某等人上前对王某某、刘某乙等人采取拳打脚踢及持刀追砍的方式,进行追逐、殴打,造成王某某腿部被刀砍伤,刘某乙背部被刀划伤。经蓬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前进、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前进、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前进、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前进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向前进、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前进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向前进、杨某某均羁押在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建议简易程序适用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