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向前,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91********,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乡**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前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向前在沅陵县**乡、沅陵县城内多次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2300元、粉红色OPPOR7SM手机及香槟色VIVOX6PLUS手机各一台。两台被盗的手机的鉴定价值共计870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向前在**乡马底驿集镇桥头**旅馆趁**房间的被害人张某某洗澡之机,入室将其放在床上的黑色西裤内的2300元现金盗走。
2、2019年7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向前来到沅陵县**附近**鞋店内,趁无人看守之机,将被害人侯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台VIVOX6PLUS手机盗走。
3、2019年7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向前来到沅陵县**镇**街巷子内趁**店内的被害人陈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玻璃柜台上的一台******手机盗走。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向前在沅陵县**镇**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等物证;
2、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颜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向前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勘验、指认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丹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向前现羁押于沅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诉讼卷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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