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向某进,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0********,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乡**村委会芒**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关押,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向某进在盈江县**乡**村委会芒**组其家中贩卖给早某某2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2.2020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向某进在盈江县**乡**村委会**寨子公共厕所旁贩卖给孟某某20元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早某某3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3.2020年4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向某进在盈江县**乡**村委会**寨子公共厕所旁贩卖给孟某某20元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早某某3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4.2020年04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向某进在盈江县**乡**村委会**寨子公共厕所旁贩卖给孟某某2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贩卖给早某某60元的毒品海洛因。
2020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向某进在盈江县支那乡支那村委会芒**组附近的小路上被盈江县公安局支那边境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向某进的裤子右后裤包内查获人民币474元,查获其逃跑时丢弃在路边的蓝色台铃电动车一辆,从该电动车座位下的储物格内的一个透明塑料袋内查获用白色塑料瓶装的海洛因一瓶和用透明塑料管封装的海洛因二十七管。经称量,查获海洛因共计净重6.65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向某进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83130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五张。
3.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内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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