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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9日8时许,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团结二队“万家乐百货”超市旁边,同案人黄某某(已判决)与同案人何某某(已判决)因骑车发生碰撞而争吵,随即何某某先后纠集同案人童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傅某某、蔡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来到现场,黄某某则纠集被告人向某某、同案人杨某甲、杨某乙(均已判决)等人来到现场,双方继续争吵并以言语进行挑衅,最终引发斗殴。其间,被告人向某某从附近超市内拿两把菜刀冲进案发现场参与打斗,黄某某从向某某手中接过一把菜刀,后将李某某、童某某、傅某某等人砍伤,打伤后双方才停止打斗。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童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傅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26日,公安民警在广州花都区**镇**村**社**皮具厂附近一楼房**楼将被告人向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童某某等人的陈述;3.同案人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持械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亮

2020年3月6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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