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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吐某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827号 

被告人吐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011969********,维吾尔族,大专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吐某某与老婆孩子以及朋友卡某某在义乌市**街道**烧烤店吃晚饭,期间其自己喝了3两左右的白酒。次日3时许,被告人吐某某驾驶浙G0****号小型普通客车带老婆孩子回**小区的住处,途经义乌市**大道和**路交叉口处地段时碰撞由李某某驾驶的浙GS****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吐某某明知李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吐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22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现被告人吐某某已赔偿李某某的车损,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情,接警单详情,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行车监控照片,滴滴软件订单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阿某某、卡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吐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及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吐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丹萍

检察官助理:程志军

  2020年12月8

附件:

1.被告人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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