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吐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21977********,维吾尔族,大学本科,**县**局干部,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住新疆**县**镇**路**院**号**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吐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01时27分许,在乌恰县**乡马村金胡杨度假村入口向北500米处,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号牌为新P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撞断电线杆,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吐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丽仙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吐某某现在取保候。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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