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湖检刑诉〔2014〕226号
被告人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身份证号码34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芜湖县**镇**花园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芜湖县**镇**路**宿舍)。曾因犯放火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芜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后某甲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芜湖县湾石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芜湖县**镇**路**路交叉口附近时,其车辆前部与路边行人汤某乙(男,殁年46岁)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汤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后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肇事车辆藏匿于芜湖县陶辛镇七房村村级公路皖赣复线路附近的树林内。
经法医鉴定,汤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芜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后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后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测结果报告单、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接警记录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民事赔偿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甲、潘某某、承晓月、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皖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后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代理检察员:邱伟
2014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后某甲现羁押在芜湖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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