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住**镇**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8日凌晨,在进某某**镇**小区,被告人后某某怀疑被害人王某某笑他,用拳头殴打王某某,后王某某找其理论,被告人后某某用酒瓶将王某某砸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后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后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汤定江
(院印)
附:1.被告人后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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