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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806号

被告人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号附1号,住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号附1号。

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宁乡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后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W****小型汽车沿宁乡市春城北路由南北行驶,行至春城北路与车站路交叉路口附近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后将被告人后某某带至交警大队行政岗亭抽血送检,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后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1mg/100ml。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后某某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出气体检测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余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湘龙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被告人酒精呼气检测视频及血样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经审查,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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