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孟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长武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村**号,现住兰州市城关区**室。2015年7月6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未执行完毕),在甘肃省兰州监狱服刑。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解回再审。
被告人后某某,绰号“猴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岷县,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号。2011年8月1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未执行完毕),在四川省广元监狱服刑。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解回再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8日、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与林某某因钱款问题发生矛盾。当日13时起,被告人孟某某伙同被告人后某某、刘某某(已判刑)从兰州市二热**银行附近开车将林某某带至兰州市城关区**宾馆**房间、白某某**大酒店**房间内予以拘禁。期间,三人对林某某实施殴打行为。次日11时许,林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打款凭证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等3人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孟某某、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后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后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霞
检察官助理:杨 静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后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市白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