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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XX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98********,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美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1时左右,吉某某驾驶川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美姑县**乡往美姑县尔合乡方向行驶,摩托车行驶至乡道0KM+700M(小地名油吾洛)段处于对向行驶的一辆面包车川w*****号会车时,吉某某驾驶的摩托前轮撞上正在其前面路边行走的行人曾某某,造成行人曾某某后仰倒地后经当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31日,美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摩托车驾驶员吉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三大件、鉴定意见、等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春琳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美姑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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