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8〕51号
被告人吉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61974********,黎族,小学文化,海南省省直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区县**镇,现暂住海口市龙华区**一出租屋。2014年8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1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3日15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吉某某在海口市了龙华区城南路与立海路交界口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疑似物卖给购毒人员薛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吉某某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吉某某身上缴获人民币100元、手机一部,从薛某某处缴获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0.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
4.毒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0.0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伟颖
2017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款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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