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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莫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吉某某莫,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93********,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美姑县********号。2015年5月21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0月1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0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天;2020年3月25日因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吉某某莫与“阿某某”(未查明真实身份)到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街道**路**小区伺机盗窃,两人进入小区后,由“阿某某”攀爬楼栋旁边树木入户,吉某某莫望风的分工方式进入该小区6栋107号赵某某家、101号朱某某家实施盗窃。随后二人为躲避小区监控沿路边草丛行走,后逃离现场。

2019年7月25日凌晨许,二人又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小区,以相同的分工方式进入该小区6栋401号房胡某某家、501号刘某某家、503号李某某家实施盗窃。之后二人又沿街行走至城中央**小区,以相同的方式在该小区30栋206号邓某某家中实施盗窃,随后二人逃离现场并乘坐出租车到达宜宾西客站,搭乘一辆顺风面包车返回美姑县。之后“阿某某”将赃物变卖后将一千余元现金分予吉某某莫。

2020年7月12日14时许,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民警将在成都市看守所门口因其它案件刑满释放的吉某某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莫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同种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因数罪并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受害人刘雪家中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窃得财物,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洪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研判报告1册,散件2页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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