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吉米阿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米阿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吉米阿某至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中天翡翠城小区,潜入该小区**号楼**单元,盗走被害人邬某某放在房间内的一条大重九香烟、两条雪茄烟,两台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2、2016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吉米阿某至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大景城小区,潜入该小区**栋**单元,盗走被害人徐某某放在房间内裤子及钱包中的人民币1500元。
3、2017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吉米阿某至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三盛国际公园剑桥馆小区,潜入该小区**座**单元,盗走被害人邱某某放在房间内的手机2部和人民2500元。
4、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吉米阿某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水印天长家园小区,潜入该小区**座**单元,盗走被害人许某某放在房间内的华为NOVA2S型号手机1部。后被告人吉米阿某将该手机换卡自用。该手机现已追回归还被害人。
5、2020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吉米阿某至福建省连江县贵安新天地贵富苑小区,潜入该小区**号楼**室,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房间内的两部手机和人民币120余元等物品。
被告人吉米阿某于2020年1月15日凌晨3时许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万达广场2号门附近路边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协查回复、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邬某某、徐某某、邱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吉米阿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补充材料通知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决定书、检验报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决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米阿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米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米阿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吉米阿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吉米阿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向波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吉米阿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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