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吉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连某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 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原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4月25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被告人吉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某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吉某与其朋友李某某驾驶轿车至连某某市连云区嘉瑞宝商场对面联翔宾馆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女,32岁)带离,中途换由李某某驾驶车辆回被告人吉某位于连某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的住处。途中,被告人吉某多次以扇耳光、拳击腹部等方式殴打王某某。到达**小区后,被告人吉某强行将王某某带回其**号楼**单元**室的住处,后殴打王某某,并违背其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吉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三星手机一部、蓝色三星手机一部、粉色OPPO手机一部;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截图、违法被告人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离婚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5.被告人吉某供述和辩解;
6.连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法物)字[2020] 618号、连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临床)字[2020]694号、7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董月明
检察官助理:汪姝言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现羁押于连某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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