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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比日拉拐卖儿童案)_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吉比日拉,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4********,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某某,住布某某********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经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拐卖儿童罪,经布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逮捕。

本案由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比日拉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吉比日拉的妻子阿某某(在逃)在吉比日拉的同意下从布某某前往山东费县产下一名男婴并将该名男婴贩卖了给了当地居民翟某某。2015年4月24日,阿某某(在逃)在被告人吉比日拉的陪护下, 在福建省安溪县妇幼保健院住院分娩产下一男婴,取名为吉某某。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吉比日拉夫妇与黄某甲、许某某夫妇就买卖该名男婴达成协议, 黄某甲、许某某夫妇以11万的价格买走该名男婴,后将该名男婴改名为黄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比日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比日拉贩卖自己亲生婴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比日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拉木日扎

             胡 优 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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