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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甲盗窃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吉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89********,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越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吉某甲与阿某某窜至商州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楼**室张某某家,吉某甲负责放哨,阿某某将张某某家厨房防护网掰断进入室内盗窃现金1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阿某某、曲某某、沙某甲、沙某乙、吉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甲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吉某甲现被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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