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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甲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吉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79********,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金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凌晨4时许,吉某甲潜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红星农场洋中村35号二楼一居民房内,入室盗走三部手机,一部白色opopA33手机、一部白色VIVO手机、一部白色OPOP手机。后将三部手机以127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

2018年6月9日凌晨3时许,吉某甲趁他人熟睡,潜入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吴山村292号一楼一居民房内,入室盗走一部金色三星A9000手机,自己使用直到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价值750元人民币。

2018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吉某甲趁他人熟睡,潜入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吴凤村吴屿36-2号三楼一居民房内盗走两部手机,一部是黑色苹果6S手机,一部是白色VIVOY55L手机。两部手机一直放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吴山村吴山269号四楼住处,直到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黑色苹果6S手机价值1458元人民币,白色VIVOY55L手机价值680人民币。

2018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吉某甲趁他人熟睡,潜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村482号三楼一居民房内盗走两部手机,一部黑色VIVOY71A手机,一部粉色OPOP手机,一个男士腰包里的50元人民币现金。吉某甲试图将手机密码解开后,发现黑色VIVOY71A手机微信里有400元钱,便租了一辆车,通过向司机微信支付400元,除150元车费,向司机套现了250元人民币。后到宏路石门村通过一个老乡帮忙把手机里面的19000元钱转了出来。经鉴定,黑色VIVOY71A手机价格为854元人民币,粉色OPOP手机价格鉴定为1261元人民币。

2018年6月14日21时许,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根据情报线索,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吴山村吴山269号抓获涉嫌盗窃他人手机的吉某甲。吉某甲盗窃一案于2018年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立案侦查,后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8年7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后多次传讯不到案,2019年10月15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将吉某甲盗窃一案移送金阳县公安局办理,2020年2月26日,金阳县公安局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通过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比对,发现还有一起2015年3月9日凌晨2时许,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羽林街道三丰村130号梁某某家中被盗走的一台放置在客厅电视机柜上的长虹牌51寸液晶电视案系吉某甲所为。2015年3月9日,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公安局将该案移交金阳县公安局办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呈现);2.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情况表、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DNA比对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吉某乙、陈某某、叶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帅某某、李某某、甘某某、陶某某、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仓价认扣[2018]214号认定结论书、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8]1086号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视频光盘、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白史则

检察官助理:赤木子洗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金阳县**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本案无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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