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吉某某驾驶琼BK****号“大众”牌小轿车从三亚市吉阳区**路“四季美饭店”沿落笔洞路往荔枝沟互通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路**小区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盘查。执勤民警随后将吉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吉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众”牌小型汽车;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提取笔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吉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8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吉某甲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检 察 官:林珍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书 记 员:郑远逸
附:
1.被告人吉某甲已被取保候审,现住三亚市吉阳区**小组**号,联系电话18689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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