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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甲、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吉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2016年8月1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同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无前科;2019年12月1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逮捕,2020年3月31日由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甲、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分别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5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2020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0日19时许,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吉某乙家院中,吉某乙与徐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徐某某侄子被告人王某某在吉某乙脸上打了一拳,右腹部踏了一脚,造成吉某乙肋骨受伤。被告人吉某甲见父亲吉某乙被打与王某某撕扯在一起,吉某甲在王某某鼻子上打了一拳,造成王某某鼻子受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吉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0报警单、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病历、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吉某甲、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甲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吉某甲、王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玉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甲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2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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