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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非法经营案)_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村委会****队,因提供游戏机赌博,于2012年4月22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处以罚款200元;因售卖私彩,于2012年8月7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处以罚款50元;因售卖私彩,于2013年8月7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售卖私彩,于2013年9月1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处以罚款50元;因售卖私彩,于2013年9月10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处以罚款50元;因售卖私彩,于2017年6月26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售卖私彩,于20199月被东方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7月16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吉某某与其妻子冯某某(另案处理)在洋浦新英湾区普瑞综合市场共同投资经营一家彩票店,除销售中国体育彩票和中国福利彩票外,吉某某与冯某某还聘请王某某(另案处理)在该彩票店内售卖“私彩”,并为王某某配备用于售卖“私彩”的台式电脑、手机等工具。冯某某负责彩票店日常经营管理,吉某某每月两次来彩票店了解彩票销售情况,有时按照冯某某的要求给“私彩”上家转账。王某某利用“七星彩”彩票中奖号码前四位,按照上家提供的网址及中奖赔率,在彩票店台式电脑上登录上家提供的账号及密码,帮助上家售卖“私彩”,并通过吉某某、冯某某提供的手机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客人购买“私彩”的钱款。经鉴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21日,吉某某与冯某某共同经营的洋浦彩票店售卖“私彩”累计金额共计人民币1891216.34元,非法获利94560.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的电脑、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微信号为YPSL****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海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琼西分中心出具的460700****销售门店时段销量统计表;海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出具的海南省站点销售统计表;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符某某、羊某甲、邹某某、羊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琼厚积鉴(2020)会鉴字第A78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销售未经国家批准发行、销售的彩票,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1891216.34元,非法获利94560.8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亚明

检察官助理:符岳嵬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 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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