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81******,彝族,小学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某某人,住雷某某**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雷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5月份,被告人吉某某在雷某某西宁镇大堡顶从他人手中购买了野鸡活体1只,饲养至2020年2月15日时被雷某某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该野鸡为红腹角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元/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春梅
检察官助理:周云芳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3.起诉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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