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65********,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住四川省冕宁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吉某某于2018年上半年在冕宁县曹古乡大马乌村的山上获得一支改装射钉枪,并长期非法持有该枪。经鉴定该枪是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2019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乡**村吉某某家查获枪支时吉某某外出不在家,2019年9月11日吉某某前往彝海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系自首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一支改装射钉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华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冕宁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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