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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86********,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住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马边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马边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吉某某位于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的家中查获疑似射钉枪一支及子弹、铁砂子若干。经查:自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吉某某通过网购先后购得射钉器、枪托、射钉弹、铁砂子等配件,在家使用电焊机、切割机等工具改装射钉枪一支。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可疑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另查明:2020年7月3日,马边公安局高卓营乡派出所民警在巡查时挡获被告人吉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改装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枪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俊作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枪支、射钉弹、铁砂子、切割机现被扣押于马边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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