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31995********,彝族,文盲,户籍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住**乡**村**组**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马边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大约在三年前,被告人吉某某为了自用,自购配件用电焊机、砂轮将射钉器、钢管改装成射钉枪一支。2020年5月19日,马边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吉某某微信视频指引下,在“罗垮格泽”(小地名)山坡地查获疑似枪支一支。
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系以击发射钉弹燃烧推动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文学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枪支扣押于马边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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