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21987********,彝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住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早上,被害人阿某某(男,殁年34岁)邀约被告人吉某某和冉某某等6人到本县金岩乡俄罗村俄罗沟(小地名)山上打猎,被告人吉某某和被害人阿某某各携带一把射钉枪。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在俄罗沟山上发现狗找到猎物后随即将枪上膛,在搜寻猎物至一山坡处,由于周围竹林茂盛又有刺,被告人吉某某埋头走路时射钉枪被击发并击中被害人阿某某,导致被害人阿某某中弹死亡。被告人吉某某于2020年2月5日自动投案,被告人吉某某所持有的枪支被公安机关扣押收缴。被告人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
经乐山市公安局证物鉴定:1、死者阿某某的死亡原因系枪弹伤致双肺破裂、胸腔积血死亡。2、对收缴的被告人吉某某持有的射钉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吉某某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吉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杨航宇
检察官助理:罗盛超
附:
1.被告人吉某某住本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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